建昊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7-29浏览次数:769

 

建昊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建昊志愿者协会,简称建昊。
第二条 建昊是在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建工系团总支的监督指导下,由全院从事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大学生志愿者组成的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旨在通过组织和指导、协调全校大学生志愿者活动,提供多种社会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以“服务学校、奉献社会、捧出爱心、播撒希望、走出校园、面向社会”为宗旨。
第六条 行动口号:“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第八条 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校园学生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协助社会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第九条 培养和提高我校青年学生的公民道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在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条 为学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等弱势人群提供义务服务。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和指导全校各院系、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大学生志愿者。
第十四条 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入会自愿,新入会成员必须接受团总支两个月的检验考核,通过考核的学生在遵守志愿者章程的同时可转为正式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工作热情,作风踏实,无任何不良纪录。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的权利。
3、 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 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5、 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协会领导。
2、 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 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4、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5、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会长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听取和审议会员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 修改本协会章程。
4、 选举会长、副会长等。
第二十二条 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协会会务。
会长的职权:
1、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 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 推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和优秀会员。
4、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5、 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6、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人,副会长三人,干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1、团委资助2、个人和社会捐助3、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团总支及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建昊生志愿者协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05年8月1日首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